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公文(以下简称“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效率,方便基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及各中层单位书面形式的公文处理。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各单位办公室应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管校级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行 文
第七条 学校公文主要有十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
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就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者办法,只作一般性号召或者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
第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党务和政务工作应当分别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单位。
第十条 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学校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行文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上行文。向上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2.机关各部门向上级主管单位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校党委、行政同意或者授权。
3.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单位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5.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二)下行文。对下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1.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2.机关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一些具体业务工作可以向校内其他单位行文。
3.涉及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单位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4.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三)平行文。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
对于校外单位征求学院意见的公文,应当按照对等原则以学院党委、行政或者学院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函件形式回复,一般不以单位函件办理。
(四)同级单位之间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 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行文。
第三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等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二)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有关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四条 校党委或行政公文,在送校领导签发前,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各单位公文,由本单位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单位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会签的公文是否已经会签。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涉密文件、内部文件的密级、印发传达范围是否准确。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则应与原起草单位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公文分级分工审核制度。各单位报请审批的公文,由业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按职责共同审核,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登记审核后送校领导审批签发。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以及经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后,由党委书记或者校长签发。
党委常委会议纪要由校长会签、党委书记签发,校务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会签、校长签发。
(二)以中共学院委员会或者学院名义印发的上行文中,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后,由党委书记或者校长签发。
(三)以中共学院委员会或者学院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其中,面向全校的公文,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后,由党委书记或者校长签发。
(四)以学校党政或者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处理具体业务的格式化公文,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稿,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并送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部门文件,经单位负责人核稿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签发后的公文在印发前须经拟文单位复核。经复核需对公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拟文单位应当对复核后的公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送印。拟文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复核后的公文,如有疑义及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复审。
第十九条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并厉行勤俭节约。
(一)公文印发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原则上以电子公文方式向其他单位发送。以电子公文方式发送的公文,除印制少量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公文。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二)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签收公文时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时一般应以签字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
(二)登记。收到公文后要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单位、发文字号、签收日期等情况在专用的登记本上登记清楚,并在公文前附上“公文处理单”,送办公室负责人阅处。各单位应注意查阅校内网上公文并及时下载,进行收文处理。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请有关领导阅批或者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需要呈请校领导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需报请校党委或行政审批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办。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办理涉密公文,应当执行保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公文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机要秘书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各单位应当由办公室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公文,涉密单位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复制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
第二十八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整理归档要按照《学院〈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和档案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定期向档案管理单位移交;要使归档的公文既能准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又便于保管和利用。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第三十二条 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公文含电子公文。学校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将在国家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之前参照本规定执行。学校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第一医院、学院第二医院以及校内其他基层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学院公文处理办法》(校党委发〔2005〕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学院公文格式
第一条 学校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左侧装订;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二条 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之外。
(一)版头
1.发文机关标志。一般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只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校党委或党政联合发文,用“中共学院委员会文件”;校行政发文,用“学院文件”;校机关各部门发文,用“中共学院委员会”或“学院”;各学院党政发文,用“学院×××学院”;其他单位发文,用不带“文件”字样的各自版头。学校向上级单位报告、请示工作,用“中共学院委员会”或“学院”。
“中共学院纪委文件”、“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共青团学院委员会文件”分别用于纪委、工会、团委制发公文。
发文单位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初号小标宋体字,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2. 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和顺序号组成。
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顺序号用阿位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留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发文单位代字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确定。其中,“校发”“校函”用于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由校长签发;“校任”用于行政干部的聘任,由组织部负责起草、校长签发。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二)主体
1.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发文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单位的统称。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主送单位之间用顿号或逗号,最后一个主送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单位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单位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同抄送单位。
3.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单位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断开回行。
4.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说明附件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署签发人签发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
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应调整行距、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单一单位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单位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单位署名按照发文单位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6.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一般应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有序号时带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有序号时带序号),如“校党委发〔2012〕7号附件1”。
(三)版记
1.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的其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如有抄送单位,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单位移至版记,编排方法同抄送单位。既有主送单位又有抄送单位时,应当将主送单位置于抄送单位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2.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单位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下各印一条长度同版心宽度的分隔线。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四)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三条 除第二条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和格式外,有的学校公文还应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注。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机密★15年”。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
上报的公文中,发文字号与签发人标识于同一行,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单位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五)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第四条 学校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对A3纸型表格,单面印刷时,表头边缘居左与A4纸文稿共同装订,多余部分折叠美观、易翻,与A4纸文稿对齐。
第五条 学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前述“文件式”公文外,实际工作中还经常使用“信函式”公文。“信函式”公文主要用于处理日常事务,其格式除下列特别要求外,均与“文件式”公文相同。
发文单位标志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居中排布,用小初号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标志。发文单位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在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一行。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一行。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一行。
首页不显示页码。
第七条 纪要如果有前述“文件式”公文的组成部分,其格式参照“文件式”公文格式。如果是用作公文种类的纪要,则可印发“文件式”或“信函式”公文。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使用专门印制的“中共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纪要”版头,校务会议纪要使用专门印制的“学院校务会议纪要”版头外,其他会议纪要可根据需要灵活使用版头。
第八条 学校公文的制版版面应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学校公文应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mm。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学校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误差允许±4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骑马钉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包本装订的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附件2
学院发文代字
一、校党委、行政,纪委
学院党委 校党委发、党函字
学院 校发、校函、校*、校*函
纪委 纪委发
二、党群部门
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党办发、机关党发
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校 党组发、党校发
党委宣传部 党宣发
党委统战部 党统发
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军事教研室)、团委 党学发(党武发、军教发)、团委发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党研发
党委保卫部 党保发
工会 工会发
三、行政部门
校长办公室、校友总会办公室 校办发、校友发
发展规划处(211办、985办) 校发规发
人事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校人发(校人才办发)
教务处 校教发
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 校科发、校社科发
研究生院 校研发
学生处 校学发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校外发、校港澳台发
监察处 校监发
财务处 校财发
审计处 校审计发
保卫处 校保发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校资发
基本建设处 校基发
离退休工作处 校离退发
后勤管理处 校后勤发
医学部 校医发
四、教学单位
萃英学院(党政) 萃英院发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党政) 国际院发
文学院(党政) 文学院发
新闻与传播学院(党政) 新闻院发
历史文化学院(党政) 历史院发
哲学社会学院(党政) 哲社院发
经济学院(党政) 经济院发
管理学院(党政) 管理院发
外国语学院(党政) 外语院发
法学院(党政) 法学院发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 马克思院发
艺术学院(党政) 艺术院发
教育学院(党政) 教育院发
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政) 数学院发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政) 物理院发
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政) 核学院发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 信息院发
化学化工学院(党政) 化学院发
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党政) 草科院发
生命科学学院(党政) 生命院发
大气科学学院(党政) 大气院发
金沙2004线路检测(党政) 资环院发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党政) 工学院发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党政) 地矿院发
药学院(党政) 药学院发
基础医学院(党政) 基础院发
口腔医学院(口腔医院)(党政) 口腔院发
公共卫生学院(党政) 公卫院发
第一临床医学院(党政) 临床一院发
第二临床医学院(党政) 临床二院发
体育教研部(党政) 体育部发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党政) 网教院发
民族学研究院(党政) 民族院发
西部环境与气候变化研究院(党政) 西环院发
五、其它
离退休党委 离退休党发
图书馆及直属单位党委 图直党发
后勤集团党委 后勤集团党发
后勤管理处党总支 后勤党发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 资产公司党发
劳动服务公司直属党支部 劳服公司党发
图书馆 图书馆发
档案馆 档案馆发
博物馆 博物馆发
学报编辑部 学报发
通信网络中心 网络中心发
后勤集团 后勤集团发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版社、学院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资产公司发
学院护士学校(党政) 兰大护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