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推进学院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院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书记主持。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有紧急事情,院长、书记可采取灵活方式与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出席会议人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得作为票数计入;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组织干事负责,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缺席情况及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的纪要和形成的决定,须发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责任人或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会前要充分酝酿沟通,交换意见,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第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十一条 学院所属机构,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征得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应提前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已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讨论。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问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待以后再议或请示学校领导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决议与学术委员会议定的结果不一致时,党政联席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做出解释。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精神,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研究制定学院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八条 研究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学院科研方向设置、科研平台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选留和引进、学风建设、专业设置、教学大纲修订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讨论制定学院教职工职称职务晋升、年度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公共用房管理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设置学院内部机构。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业绩津贴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学院各机构负责人任免、人事调配、奖励惩处,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提出有关议题是否提交学术委员会、教代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其它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二十六条 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遇特殊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紧急处理的事项,可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参会人员要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党政联席会议的具体内容和细节。
第二十八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督办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要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项目承办人或负责人,明确办理时限,及时督办落实。
第三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要做好督查落实和情况反馈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解释权归院党政联席会议。